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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树和、阎孟清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和,阎孟清,童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树和,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北京中土蓄富威格制衣有限公司工作,捕前住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34号楼2门603号。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辩护人卢光太,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阎孟清,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2016年5月12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武县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正荣,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京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捕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2016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抓获,同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宁武县公安局在五寨县看守所监管专用病区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三虎,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树和、阎孟清、童京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晋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树和、阎孟清、童京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开宇审判员  郝玉震审判员  穆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