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思国与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国,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赵强,麻翠梅,山东昊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02行初23号原告张思国,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金栋,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004505305X。法定代表人孙海深,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强,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第三人麻翠梅,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第三人山东昊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与西五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33032996U。法定代表人张思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国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2015年6月19日为第三人东营昊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工商行政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原告张思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思国负担。审 判 长 王桂丽审 判 员 马学忠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