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国春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春,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235号原告:曾国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曾国春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曾国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国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