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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国春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春,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235号原告:曾国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曾国春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曾国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国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