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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98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1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傅某,男,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彦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