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建寿与谢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寿,谢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3299号原告:杨建寿,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谢海明,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杨建寿与被告谢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海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建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海明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9日,谢海明向杨建寿借走现金10000元,当时有在借据条上签名按手印以确认此笔借款及利息。谢海明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建寿提供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谢海明于2012年10月9日向杨建寿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谢海明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杨建寿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9日,谢海明出具一份借条交杨建寿收执,借条中载明:“本人谢海明因生意周转特向杨建寿借款人民币现金:小写¥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人谢海明”。本院认为,本案杨建寿所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谢海明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谢海明应将尚欠杨建寿的借款10000元予以清偿。杨建寿要求谢海明归还借款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杨建寿主张从2012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借款时有具体约定利息事项,在杨建寿所提供的借条中亦未能有相关利息约定体现,且杨建寿在本案庭审中亦确认“当时是没有说到利息,现在主张利息是要给对方压力,让他主动还钱”,故对于杨建寿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对于杨建寿的利息主张,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3月21日)起至谢海明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谢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海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建寿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杨建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谢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洪人民陪审员 杨宝银人民陪审员 李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