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其杰与王慧惠、桑桂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杰,王慧惠,桑桂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829号原告:刘其杰,男,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慧惠,女,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桑桂侠,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1411400795714313N。代表人:杨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欧亚阳光花园A1区。组织机构代码:69996983-4代表人:张阿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杰与被告王慧惠、桑桂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其杰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靳越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