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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2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欧阳润与波密县进口汽车维修站分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波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波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润,波密县进口汽车维修站分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4民初17号原告:欧阳润,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西藏自治区波密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波密县进口汽车维修站分站(个体工商户),住西藏自治区波密县。负责人刘福兵,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欧阳润与被告波密县进口汽车维修站分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欧阳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阳润负担。审 判 长 田  峰审 判 员 余 玲 玲人民陪审员 贡  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格桑旺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