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与深圳市振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深圳市振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451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法定代表人XX,厂长。委托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振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高海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与被告深圳市振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邓少峰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