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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延根与被执行人王昭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根,王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根,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王昭祥,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吴延根与王昭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溧洪民初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民初第3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