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延根与被执行人王昭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根,王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根,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王昭祥,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吴延根与王昭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溧洪民初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民初第3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