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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京优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优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53号原告:南京优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集中区。法人代表:钱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杰、陈纪朝,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泉路13号。法人代表:万慧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传祥、周超(实习),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优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优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优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6元,减半收取4003元,由原告南京优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钦一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