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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廖启枝与张德军、邓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启枝,张德军,邓先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388号原告:廖启枝,男,汉族,1948年12月28日出生,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门市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德军,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天门市。被告:邓先美,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天门市。原告廖启枝与被告张德军、邓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廖启枝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张德军、邓先美就还款协商达成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启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廖启枝负担。审 判 长  向仲华审 判 员  张国龙人民陪审员  倪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