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英勤、洪福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勤,洪福志,李天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勤,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洪福志,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天财,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11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天财、洪福志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福志、李天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4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邱聪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