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朝辉与孟宪離、许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辉,孟宪離,许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38号原告:郭朝辉,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夏薇,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離,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光军,男,汉族,1957年7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辉诉被告孟宪離、被告许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朝辉负担。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若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