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拦有限公司与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拦有限公司,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52号申请人: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391633.法定代表人:邹挺杰,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委托:朱翔、江生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街道临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68636002法定代表人:孙月琴,总经理。申请人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拦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天鹅湖支行帐户10×××85内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担保人马运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振华新村3#楼1单元6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商办字第322666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在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帐户10×××85内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马运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振华新村3#楼1单元6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商办字第322666号)房屋。查封期间由马运军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菊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鲍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