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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新改、张杏微等与李聚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改,张杏微,张旭,李聚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406号原告:周新改,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张杏微,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旭,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聚生,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与被告李聚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负担。审判员  田子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