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新改、张杏微等与李聚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改,张杏微,张旭,李聚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406号原告:周新改,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张杏微,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旭,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聚生,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与被告李聚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新改、张杏微、张旭负担。审判员 田子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