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赛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借记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赛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48号被执行人徐赛巧。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负责人秦夏林,行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江涛,行长。申请执行人徐赛巧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赛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象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7)桂0304执恢48号案件恢复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已主动履行本案债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执恢48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