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项小兵、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项小兵,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4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园路*******号。负责人:邢益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计存,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乃忠,该行职员。被告:项小兵,女,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花园*号楼***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明威,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告项小兵、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喜元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恭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