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锡钱、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锡钱,陈凯,徐锡滔,欧惠英,徐耀荣,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锦兴原金属购销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锡钱,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凯,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徐锡滔,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欧惠英,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徐耀荣,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欧惠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锦兴原金属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徐锡钱,系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徐锡钱因与被上诉人陈凯及原审被告徐锡滔、欧惠英、徐耀荣、佛山市南海锡泽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锦兴原金属购销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也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锡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