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诺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诺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诺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71377-2,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六楼269室。法定代表人:王兴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62602496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349号。负责人:刘爱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诺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前给付上海诺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风险保证金3万元;二、如江苏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则另行自愿给付上海诺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20日起以剩余未付保证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上海诺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赴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址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已迁离原址,目前该公司经营地址不详。经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爱华住址进行查找,亦未能发现刘爱华的下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刘爱华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