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平、关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平,关广永,蔡旭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平,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君,女,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系刘平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广永,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旭丽,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刘平因与被上诉人关广永、蔡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关广永和蔡旭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关广永向刘平出具有借条,刘平向关广永妻子蔡旭丽转款有银行转款凭证,并有关广永出具证明就本案借款140万元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仅以关广永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进一步查明关广永犯罪涉嫌罪名以及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犯罪行为是否与本案有关等事实,直接裁定驳回刘平的起诉,显然于法相悖。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