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金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金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2713号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门洞。法定代表人潘巧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安金珠,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佳,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系被告安金珠丈夫。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物业”)与被告安金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和物业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及被告安金珠委托代理人刘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安金珠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小区5-3-2602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被告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3月1日止共拖欠物业费921元,加上现在已产生违约金741元(按日千分之五计算),以上共计1662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欠款和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欠缴物业费是事实,但未缴费原因是原告未按服务协议履行服务,公司服务不到位。2016年7、8月的时候,我用了物业二次加压后不卫生的自来水后发生腹泻情况,而且小区垃圾没有一日一清理,小区内有小广告乱贴行为,均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以我不能按合同全额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安金珠系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小区5-3-2602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95.66平方米。2011年7月1日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金珠签订《嘉和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给付。该协议第六条关于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被告)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原告)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或提出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自2016年6月30日开始被告就没有交纳过物业费,截止到2017年3月1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921元。庭审中,被告安金珠提出其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原告物业公司未尽到服务管理义务,服务不到位,如小区二次加压的自来水不卫生、垃圾未及时清理、小区内有乱贴小广告等行为。原告方称被告提到的垃圾问题物业公司一直在清理,小区自来水有相关单位检验报告,是合格的。以上事实有嘉和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嘉和城业主临时规约、小区内照片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安金珠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对原告天和物业要求被告安金珠交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1日的物业费共计9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中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为“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或提出诉讼”,现原告方就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提出了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应视为原告方已主张了违约责任,对原告再要求被告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提供相关证据欲说明原告天和物业服务不到位,其不应全额缴纳物业费,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金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3月1日的物业费92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金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判决的数额预交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一并递交我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世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