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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某煤矿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山西省某县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某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晋112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某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存款8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利军审判员  白贵平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