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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引堂与刘金飞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引堂,刘金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9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引堂,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张增曦,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刘金飞,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自诉人王引堂以被告人刘金飞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引堂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增曦,被告人刘金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王引堂诉称,2016年10月30日下午,自诉人在上贺家畔村干活回家看到有人在自诉人村炭窑峁地上挖土,自诉人就打通手机将事情告诉了村干部高某某,高某某接听手机后让自诉人过去了解一下是谁让在村子里地上取土,自诉人到了取土铲车附近问是谁让你们在这里取土,8米以内是神华征用的道路,以外是自诉人村子里的土地,你们无权在这里取土。你们取土也要和自诉人村里干部打招呼、要和自诉人村里商量,超出8米路你们就不能在自诉人村里地上取土。此时,被告人刘金飞走在自诉人身边对自诉人破口大骂:透你妈,你老几,老子怕你等话。为此,自诉人叫驾驶员将铲车停在挖土处,被告人听到这话就一拳将自诉人打倒在地,又在自诉人腿上踏了一脚,自诉人当时就感到十分疼痛站不起来。自诉人被打后当即就给“110”报了警。自诉人报警后无法行走,在场的人将自诉人抬在被告人汽车上,自诉人回到家中腿疼无法忍受,就又给“110”“120”打了电话。时隔不久,神木县惠民医院救护车将自诉人接到该院就诊。经诊断,自诉人伤情为1.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2.右小腿及足踝部重度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30天,花费32348.92元。经鉴定,王引堂右胫腓骨下端骨折符合轻伤一级。据此,自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万元。自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意见书一份。证明自诉人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票据,证明自诉人的伤情及花费情况。被告人刘金飞辩称,王引堂是自己从铲车上跳下来摔骨折的,其受伤和他没有关系;和铲车司机的雇佣合同系伪造,民事部分也不予赔偿。其提交了一张照片和郝某某的录音,证明王引堂系酒后闹事,自己从铲车上跳下来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下午5时许,自诉人王引堂酒后坐着其司机郝某某驾驶的装载机回家途中,看到被告人刘金飞的装载机在他们村的地上挖土。王引堂便让其司机将装载机停下,下去和刘金飞理论,期间,王引堂指使司机用其装载机堵住刘金飞的装载机不让施工。之后,王引堂和刘金飞又发生口角并厮打,王引堂被摔倒在地,王引堂便喊他的腿断了。后王引堂乘坐刘金飞的小车回到家中,当晚10时许神木县惠民医院救护车将王引堂接到该院就诊。经诊断,自诉人伤情为1.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2.右小腿及足踝部重度软组织挫伤。2016年11月14日,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神)公(司法)鉴字(2016)238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引堂右胫腓骨下端骨折符合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自诉人王引堂申请本院依职权在沙峁派出所调取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自诉人王引堂于2016年10月30日17时36分向“110”报警,神木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刘金飞的供述和辩解。该刘述称2016年10月30日下午,他负责维修国华风力发电场风机路,王引堂给上贺家畔村用铲车干活,返回村的时候看到他的铲车在施工,王引堂在自己的铲车上坐着,将他的铲车堵住路上无法施工,然后王引堂从自己铲车上跳下来,睡着他的铲车面前,当时王引堂喝酒了。当时他在自己的小车上坐着,王引堂拉他的门把手,他没有下车,后来他下了车让王引堂别挡了,接着就报警了。后来来了墩梁村村民王某某,经王某某劝说王引堂才同意离开,王引堂说没有车,要坐他的车回家,他将王某某送回家。同时辩称他和王引堂理论的时候只在王引堂的肩膀上轻轻地推了一下。3.被害人王引堂的陈述。该王述称2016年10月30日,他用他的铲车给太和寨乡上贺家畔村干活,干完活在白怀仁家二人分的喝了二杯酒(大约共三两白酒),然后他的司机开的铲车,他坐在驾驶室左面的工具箱上,行驶到炭窑峁路段碰到刘金飞的铲车正在挖他们村的地,他让司机把铲车停下,他抓住铲车的爬梯下了车,刘金飞在自己的小车上坐着,他让刘金飞开小车门子,刘金飞不开,他和刘金飞理论挖土的事,刘金飞骂他,他生气了就上了他的铲车,指使他的铲车司机郝某某将对方的铲车堵住,不让施工,他又顺着铲车的爬梯下了车,下车后刘金飞让他的司机开上车回家,路上正好铲车也能通行过去,他就自己堵在刘金飞的铲车面前不让走。刘金飞就抓住他的领口把他摔倒,他站了起来,他受不了,打算打刘金飞,但是没等他打刘金飞,刘金飞推了他一下,他跌倒在铲车前面,紧接着刘金飞在他右小腿处踹了一脚,当时他就感觉到疼痛,右腿动不了,就在地上躺着,他就报了警。后来经王某某劝说,他坐刘金飞的车回家。当晚22时许,神木县惠民医院的救护车将他送到该院住院治疗。4.证人郝某某的证言。郝某某系王引堂的铲车司机,证实2016年10月30日他和老板王引堂从上贺家畔村干完活回王引堂家的时候,王引堂发现距离他家一公里的土路被另外一个铲车挖了,于是王引堂过去找对方理论。王引堂说:“地是我们村的,不让你们挖”,对方就和王引堂吵了起来。王引堂和对方(听王引堂说叫金飞)吵着吵着,金飞就先动手拉扯,王引堂也拉扯金飞,他看到后赶紧把他们俩分开。过了一会,王引堂和金飞又开始互骂,只见金飞右手抓住王引堂的衣领口拉扯,并朝着王引堂头上挥了一拳,没有打着王引堂,王引堂也一手抓住金飞的衣领口,俩人拉扯的时候,王引堂被金飞摔倒在地,金飞压在王引堂身上,双手压着王引堂的头在地上,腿压着王引堂的腿,他听见王引堂喊到:“腿疼了,腿疼了,他的腿断了”,他和金飞的铲车司机赶紧又把他俩分开,他往起拉王引堂的时候,王引堂说他腿疼的起不来。同时证实,王引堂每次从铲车上下来都是从爬梯上正常下来的,下来与刘金飞争吵是还走动过。谁先动手厮打他在铲车上没看清楚。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刘某某系刘金飞的铲车司机,证实他的老板刘金飞承包了维修公路的工程,2016年10月30日下午5点多,他们要用铲车挖墩梁村公路边的土修补公路,王引堂就阻挡着不让挖土,随后刘金飞便与王引堂发生厮打。他当时正在干活,等他看见时刘金飞与王引堂都互相拉着对方厮打,这时他与王引堂的司机往开拉他俩,还没拉开时王引堂就被他老板压倒在地上,倒地后王引堂喊道“我的腿骨折了”,躺到地上与刘金飞相互争吵,然后王引堂就报了警。他看到刘金飞拉先撕拉王引堂了,谁先动手打人没看到。打完架后刘金飞什么事都没有,王引堂他看见没事,就是听王引堂说腿骨折了。6.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神)公(司法)鉴字(2016)238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引堂右胫腓骨下端骨折符合轻伤一级。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金飞的身份信息。另查明,自诉人王引堂经惠民医院检查后在神木县医院住院治疗30天,共花费医疗费31179.92元,产生误工费4290元、护理费4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上述事实,有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在案证实。关于自诉人提交的中和堂药店的5支票据,因无医院的用药证明,属自行购药,不予认定。被告人提交的录影和照片并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事实,亦不予认定。另查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刘金飞的家属冯洁自愿代刘金飞向自诉人赔偿损失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飞因维修道路和自诉人王引堂发生口角并撕扯,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仍将自诉人摔倒并致其右胫腓骨下端骨折,伤情符合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刘金飞辩称王引堂系自己在铲车上跳下导致骨折其无罪的辩解。经查,自诉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能够证实王引堂系正常从铲车上下来,且下来和被告人撕扯前自行走动过的事实,亦能证实被告人刘金飞撕扯自诉人致其倒地并骨折的事实,故其辩称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但自诉人王引堂酒后滋事,不能冷静处理问题,阻挡他人施工,对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现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刘金飞用脚踏致自诉人骨折的事实,结合案件的起因经过,被告人刘金飞故意伤害他人的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判处缓刑。被告人刘金飞致自诉人受伤,依法应当承担本院查明的合理民事赔偿责任,对自诉人请求的其他间接损失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限被告人刘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诉人王引堂赔偿医疗费31179.92元,误工费4290元,护理费4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共计40659.92元(其家属自愿代赔6万元,已交入本院)。三、驳回自诉人王引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王志浒人民陪审员  李引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