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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雷石波,北京中天天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被执行人雷石波,男,1976年1月1日出生,畬族。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天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北里西区13号楼配套A一层105室。法定代表人雷石波。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雷石波、北京中天天盛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雷石波、北京中天天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雷石波、北京中天天盛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石波、北京中天天盛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