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审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审1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法定代表人沈爱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庄园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44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440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440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刘冲在人济庄园公司工作期间,人济庄园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刘冲缴纳2007年4月至2016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8852元。2016年9月12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440号缴存通知,责令人济庄园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刘冲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8852元。2016年9月2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440号缴存通知送达人济庄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人济庄园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3日向人济庄园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人济庄园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440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人济庄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44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耿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