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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朱春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朱明春,朱长海,奚艳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8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才,男。被告:朱明春,男。被告:朱长海,男。被告:奚艳明,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朱明春、朱长海、奚艳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全部退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