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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卢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卢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34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卢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鹏远,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继承纠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次女李芳荣生前爱好秦腔,2006年在咸阳市注册“咸阳市秦腔艺术剧团”,用自己多年积蓄投资购置剧团演出所需用品戏箱32件,舞台音响、演出道具、幕布等剧团演出用品。2012年与前夫焦中文离婚后在外演出与被告卢某某相识,2014年12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11月9日22时30分许,原告次女李芳荣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于2016年2月10日死亡。原告于2017年2月4日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继承次女李芳荣遗产戏箱32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卢某某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李某甲次女李芳荣遗产戏箱32件,戏箱内具体物品原被告双方交接时由证人张联合负责清点。二、再无其他争执。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苗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