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房贵玉与盘加恒、刘海艳、黄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贵玉,盘加恒,刘海艳,黄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767号原告:房贵玉。被告:盘加恒。被告:刘海艳。被告:黄林峰。原告房贵玉与被告盘加恒、刘海艳、黄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房贵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贵玉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贵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房贵玉负担。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孙文富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