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新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钰,男,1988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沙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新钰酒后驾驶苏D×××××号小客车,行驶至沙县豪景酒店路段时,与邓某驾驶的闽G×××××号小轿车相碰刮,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新钰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沙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王新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便依法交由沙县医院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被告人王新钰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28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被告人王新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新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邓某、林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现场调查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新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新钰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新钰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被告人王新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余良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翁榕琼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