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陈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8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被执行人陈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07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静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静(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8#钞的存款人民币1954027.1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