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泽新与周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新,周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周泽新,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周泽芳,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泽新与被执行人周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周泽芳在临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德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周泽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元。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周泽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