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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金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金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72号原告:王立明。被告:金维斌。原告王立明与被告金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立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立明承担。审 判 长  祝仰宝审 判 员  郎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