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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维清与林顺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清,林顺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2839号原告:陈维清,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俊忠,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雄,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顺福,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维清与被告林顺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维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俊忠与被告林顺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期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资10万元,由被告全权负责期货交易;被告保证本金安全,盈利部分双方各得50%;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届时被告归还原告本金,逾期被告按日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于2015年8月27日将10万元转到被告账户。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因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认为合同载明滞纳金按千分之二收取是笔误,要求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付滞纳金。被告辩称,原告将本金10万元打到被告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属实。但被告在交易前有告知原告期货买卖的风险,原告同意尝试;原始合同载明滞纳金是按千分之二,不是按日千分之二;期货买卖存在风险,亏损应当双方一起承担。请求双方各承担一半的亏损5万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2份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证据1、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期货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即原告,下同。)出资拾万元人民币,由乙方(即被告,下同。)全权负责交易。金额以转账为准。乙方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漳州营业部,卡号62×××89;乙方保证甲方本金安全,交易盈利部分甲乙双方各得百分之五十;乙方每星期周末和甲方结算;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壹年(2015.08.26至2016.08.25)届时乙方归还甲方本金,逾期甲方按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如乙方操作亏损本金由乙方筹集归还甲方“。原告认为,“逾期甲方按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是笔误,应为“逾期甲方按日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现调整为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被告认为,双方约定就是“逾期甲方按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本院认为,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合同中载明的“逾期甲方按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应视为约定不明,且两种意见均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故原告在审理中要求调整滞纳金的请求应予以准许,但滞纳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证据2、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将两笔5万元计10万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原、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陈维清与被告林顺福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已将10万元存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应于双方合作届满后,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即使操作亏损本金亦由被告筹集归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林顺福主张期货买卖存在风险,原告应承担一半的亏损5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未如期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调整违约滞纳金的请求应予以准许,但滞纳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顺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维清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滞纳金。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2元,由被告林顺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