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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洪力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226号被执行人:李洪力,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洪力诈骗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