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海交通技术公司与张征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交通技术公司,张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交通技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春。被执行人张征明,男,194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海交通技术公司与张征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徐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交通技术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征明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交通技术公司移交该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原法定代表人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银行开户证明及印鉴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征明现去向不明,其未能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交通技术公司移交上述证照;申请执行人上海交通技术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征明的行踪或者上述证照存放场所等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能向申请执行人移交上述证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者上述证照存放场所等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04执10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马怀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立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