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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金平、王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平,王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278号申请人:李金平,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传文,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邑县。申请人李金平诉被申请人王传文、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金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传文名下32500元存款或相当于32500元的其他财产。李金平以其所有的10000元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传文名下32500元存款或相当于325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李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号:15×××48中10000元存款。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夏征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