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梅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6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梅,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从事广告招牌制作,户籍地北流市,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小陶,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粤01刑初6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梅,审阅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梅因与被害人钟某1的丈夫蔡某有感情纠纷,遂迁怒于被害人钟某1。2016年5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梅持事先配好的钥匙,去到被害人钟某1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村某房的家中,与被害人钟某1谈判。期间,被告人陈梅和被害人钟某1发生激烈争吵和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梅趁被害人钟某1力竭倒地时,将热水浇在被害人钟某1的身上,并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害人钟某1的顶枕部、手部等部位连续多次砍击,致被害人钟某1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钟某1系被钝性外力、锐器多次打击及热作用全身多处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于当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陈梅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扣押的菜刀、水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手机通话清单,证人蔡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陈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梅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陈梅上诉提出:1.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没有预谋,去案发现场没有携带作案工具,只是轻轻砍了被害人钟某1手脚和肩膀三刀,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有自首情节,作案后来到楼下跟保安说“救命”,到医院后电话通知证人蔡某回家救人;3.证人蔡某有过错和责任,蔡某出轨后与她分手,但仍与她保持性关系,还让她去某房睡觉,案发前一天告诉她钟某1在家里,是导致案发的主要原因;4.物业保安和治安队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起到保民平安的作用,救护车和派出所的人到来没有注意到打架不是一个人的事。上诉人陈梅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1.陈梅有检举揭发,检举证人蔡某的舅母和舅父都是公职人员,但是居然有钱送儿子出国读书,在广州有多处物业,明显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陈梅属于情感纠纷引起的激情犯罪,是初犯、偶犯,应酌情从宽处罚;3.陈梅事发后非常后悔,会尽量劝说陈梅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梅与证人蔡某于2011年至2012年间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蔡某又于2015年5月份与被害人钟某1交往,并于2015年10月份向陈梅提出分手,与钟某1于2016年2月份结婚。期间陈梅仍与蔡某保持情人关系,并时常前往蔡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村某房的家中过夜。2016年5月2日凌晨5时许,陈梅持事先配好的钥匙来到某房,想要与钟某1谈判,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和打斗。打斗过程中,陈梅手持烧水壶将热水浇在钟某1的身上,并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向钟某1的顶枕、手等部位连续多次砍击,致钟某1死亡。公安机关于当天下午在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将陈梅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扣押了黑色刀柄菜刀一把、布质外套一件、带横间条纹上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红色鞋子一双、油性笔一支(带一个黑色笔套)、已破损水壶一个(内含一片胶纸)、眼镜一副、塑料水勺一个、蓝色水桶一个、红色袋子一个、黑色刀柄多用途尖刀一把。上诉人陈梅对案发现场的鞋印、她砍击被害人所用菜刀、她在案发时所穿衣鞋、所戴眼镜、她在案发现场使用的油性笔、水壶、她在案发后用以冲洗地面血迹的水勺、水桶、她在案发时带去现场的红色购物袋、曾在现场接触过的多用途尖刀等照片进行了签认。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村某房。现场提取血迹拭子、足迹拭子、刀把拭子、油性笔拭子、眼镜腿拭子、磨刀棒把手拭等痕迹物证;现场提取被害人钟某1的口腔拭子、指甲拭子、阴棉、身体滴落血拭子等痕迹物证。在派出所内对被告人陈梅进行人身检查,提取其口腔拭子、牙垢、额头血迹拭子、指甲拭子、手指伤口拭子、腹部抓伤拭子、右大腿怀疑咬伤拭子;对侦查人员提供的被告人陈梅的上衣2件、裤子1件、鞋子1对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实物及血迹拭子。上诉人陈梅指认出上述某房就是她杀死被害人钟某1的地方,指认了她在现场持刀杀死被害人钟某1的位置、在冰箱上、墙上写字的位置、拿刀的位置、拿开水壶的位置、拿笔的位置。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调取的通话清单,证实:(1)上诉人陈梅135××××2573的号码与证人蔡某189××××3801的号码在2016年5月1日9时28分有1次短信联系、在同日10时11分有1次通话记录。(2)陈梅使用的186××××5815的号码与蔡某189××××3801的号码在2016年5月2日9时55分至10时57分有2次通话记录;蔡某189××××3801的号码与陈梅女婿章某186××××0215的号码在2016年5月2日11时02分至11时03分有2次通话记录。证人蔡某131××××2616的号码与陈梅使用的186××××5815的号码在2016年5月2日9时44分至10时04分有2次通话记录,其中被叫2次。4.证人蔡某的证言:我与陈梅是在2011年或2012年开始认识拍拖至现在。但是我在2015年5月份左右重新遇到初中同学钟某1,并开始与她重新交往,到了9月份左右,陈梅在我电话里发现了我和钟某1的微信交往记录,陈梅就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钟某1骂钟某1,并且还和我吵架,之后在10月份左右正式向陈梅提出分手,可是陈梅不同意,向我索要伙食费、分手费3万元。2015年11月份左右我第一个月按要求支付了2千元,第二个月我没有钱给她,陈梅提出每个星期和她发生一次性关系,就可以不追我每月还款,我同意了。之后我就和陈梅保持着每星期发生一次性关系,地点和时间都不固定。到了2016年4月中旬左右,我开始叫陈梅去我某房我的住所和我发生性关系。钟某1结婚后才搬到某房住,而且由于她姐姐长期需要照顾,所以基本上都是在她姐姐家住,每星期才回来和我住一到两晚。5月2日早上9点多陈梅给我打电话说在家里被人打了,是我找人去打她的,还在我家里墙上写着我欠她三万块钱,欠债要还钱,我就问她是怎么进入我家里的,她就哭,之后就挂了我的电话,10点04分,陈梅又打我电话叫我回家看一下家里的情况,之后就挂了电话,我打电话给钟某1,但是一直没有人接听,我马上关档回去某房,我用钥匙打开铁门,木门没有锁。我进入后发现钟某1已经死亡,我马上跑到楼顶天台打110报警,打陈梅女婿章某电话(186××××0215)说你岳母杀了我老婆,章某就叫我马上报警,然后我一直在楼顶天台,直到警察到来,我才下来。证人蔡某辨认出上诉人陈梅、被害人钟某1。5.证人黄某1证言:2016年5月2日上午9点10分左右,我接到我弟弟电话说我妈陈梅被打了,我就在今天早上10点左右我和我丈夫一起去到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看见我妈右眼是肿的,手上很多受伤地方,牙齿掉了一颗,腿上有伤,我问我她的伤是怎么来的,她说是一个叫阿琴的女子打的,昨天晚上有人叫她去蔡某家里还给她钱,莫名其妙就被一个女的打了,她就还手跟那个女的打了起来,她认识打她的女的,不知道全名就知道对方叫阿琴,说她用手脚跟对方打,没说用凶器或工具。后来我妈说她晕了,后来醒来后就自己下楼去叫救命,后来就被保安叫120送来医院了。我妈跟蔡某是前男女朋友关系,去年我妈想跟蔡某拿结婚证结婚的,但因为蔡某的母亲嫌我妈年纪大不答应,后来他们两人就分手了,蔡某还欠我妈30000元人民币,听说有欠条的。我妈跟蔡某分手后还保持来往。我妈在医院的时候打过电话给蔡某,问他在他家被人打是怎么回事,蔡某说不知道。我妈就让蔡某回家里看看,蔡某后来打我妈电话说我妈把他老婆杀了。我见过蔡某,他是卖报纸的,没听我妈说过她跟阿琴事前有什么矛盾纠纷。证人黄某1辨认出上诉人陈梅就是她母亲,辨认出证人蔡某。6.证人郭某1言:2016年5月2日5时45分左右,我在603房住处休息,突然听到楼上传来女人在叫“打死我了,打死我了。”的声音。我出门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大约过了两分钟,管理处的一名保安就来到楼下,和我一起上楼看看发生何事,由一楼走到七楼都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于是我就先回住处休息,保安继续上楼看情况,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睡醒后,我听邻居说,在一楼有一名受伤的女子被120的救护车接走送医院治疗。住住在某房的是两夫妻,男子我不清楚他叫什么名字,给他一个花名叫“大眼鸡”,他在惠福路和起义路交界的某银行旁边开报纸摊。证人郭某1辨认出证人蔡某就是住在某栋某房的男子“大眼鸡”。7.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某物业管理处的保安,2016年5月2日5时55分左右,在门岗上班的同事称有住户听到某栋里有人叫“救命”之类的声音,我马上过去A8栋,在9楼时,我听到一声很微弱的女人叫声从某房的方向传出,于是我敲某房门,敲了几分钟没人应。我打电话给大围社区治安队,后来两名治安员到场,我们三个在场一起敲门了很长时间,也按了门铃,但一直都没人理会,我们就离开了,到了7时45分左右,我交班给同事郭某2,说了某栋有女人叫声的事情,叫他多留意,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8.证人钟某2的证言:我是某管理处的一名清洁工,2016年5月2日早上8时左右,我进入某栋1楼楼梯间见到一名女子坐在地上,双脚都有血,坐电梯上去9楼看到地上有一行的血鞋印从楼面一直延伸到楼梯间,鞋印是从某房走出来的,其他房间门口都没有鞋印。我从9楼楼梯间开始走路下楼梯,变下楼边收拾各楼层的垃圾,看到那些血鞋印从9楼一直延伸到1楼,鞋印的花纹是方格的,看鞋印应该是平底鞋,直到那个受伤的女子坐的地方才没有,我就知道这些鞋印是这个女的留下的,为此,我特地留意听了那名女子跟保安说什么,那个女的好像对保安说她顶不住了,让保安帮她叫医院的车子过来送她到医院治疗。当我再回到A8栋的时候,受伤的女子已经不在了,一楼地上留下一滩血,楼梯间的血脚印也在那里,我上去9楼,逐层将血脚印清洗干净。证人钟某2辨认出上诉人陈梅就是2016年5月2日坐在A8栋1楼的受伤女子。证人钟某2辨认出证人蔡某就是住在某栋某房的男子。9.证人郭某2的证言:2016年5月2日上午7点50分左右,我来到某小区接班,蒋某说今天凌晨6点左右听到某房有人喊救命,他上去过没有人开门。我自己到A8栋一楼大门用门禁系统呼叫某栋某房,没人接听,过了一会我就看到2楼有个女的往1楼走下来,她身穿一件黑色的短袖衣服,头发散乱,下身穿深色裤子,腹部在流血,脚上也有血,1楼到2楼之前的地上都有她的血脚印。我问她怎么回事,她就在喊“救命”,其他什么话都没说,我怀疑这个女的就是某房里面出来的,但不能确定,我就叫治安队的人上去某房,也没人回应和开门,后来治安员通知了派出所警察和120到场处理。警察和120的医护人员到场后受伤女子被送去医院。上午11点,派出所和120过来让我带他们上某栋某房,从楼上有一男的下来说他来开门,我在门外看见屋内地上有水和血迹。证人郭某2辨认出陈梅就是在某小区A8栋1楼身上受伤流血后来被120送去医院的女子,辨认出证人蔡某就是住在某小区某栋某房的男子。10.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1)死者全身砍创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头部挫裂创边缘欠整齐,符合钝器(如:刀背)作用所致,全身的类圆形皮下出血、皮肤破损及双手指的点片状皮肤破损符合咬伤所致,全身其余形态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死者头部损伤造成广泛头皮下、帽状腱膜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重度颅脑损伤的表现。(3)死者全身多处创口大且深,右侧桡动脉离断,造成机体大量失血,全身广泛烫伤,四肢广泛皮下出血,双前臂皮下软组织挫碎积血,结合尸斑极少,胸、腹腔脏器呈贫血貌等,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表现。综上,上诉人钟某1系被钝性外力、锐器多次打击及热作用全身多处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1.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诉人陈梅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12.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陈梅的右手指甲擦拭子、陈梅的带血的上衣上可疑组织、现场厨房的水池内眼镜血迹擦拭子等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钟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现场卫生间的门把上血迹擦拭子、现场西南侧卧室的门把上血迹擦拭子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陈梅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3)陈梅的腹部抓伤处擦拭子、陈梅的右大腿怀疑咬伤处擦拭子、现场卫生间的花洒上血迹擦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钟某1和陈梅的成分。13.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监控视频,证实上诉人陈梅于2016年5月2日早上5时左右出现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栋楼下。上诉人陈梅指认出视频中出现的女子是她本人。14.上诉人陈梅的供述:我与前男友蔡某三年前开始交往。2015年中秋前后,他又同一名叫钟某1的女子交往,但暗地里我们还有来往,并且基本上每周都发生一次男女关系。2016年2月份,他与钟某1正式登记结婚。他本来答应给我三万元作为补偿,但事后他只付给我两千元。我也依蔡某的约定在某某栋某房住过三晚。我配了钥匙,但门禁要到管理处申请,所以未配。蔡某每天早上4-5点时需起床前往档口开档至晚上18时左右才收档回家。近段时间来,我面对这种尴尬关系,心中很郁闷,就想5月2日早上蔡某出去开档后找钟某1单独面谈一次,以解决这种关系。2016年5月2日早上5时许,我来到某栋,用钥匙开大厅门,在屋内睡房睡觉的钟某1出来,见到是我,即情绪激动用广州话骂我精神病,并骂我又老又丑乡下婆,凭什么跟她争老公,我就与她对骂起来,并冲过去,两人一起纠缠扭打到睡房地上,直到双方都精疲力尽。待我回过神来,发觉钟某1俯卧在地上头朝床尾方向喘着粗气不能动弹。我当时在气头上就爬起来,见到睡房内的一张桌子上电水壶有烧开的半壶水,就将开水浇在钟某1身上。当时钟某1大声惨叫,但身体动不了,我还觉得不解恨,又冲到厨房拿了一把平时用的菜刀回到房内,对着躺在地上钟某1头部及身上砍了多刀,直至身体没力了就在现场扔了刀在地上呆坐,中间我听到外面有警车的声音,并有人按某房的门铃,但我当时浑身没力没法理会。过了好一会我恢复体力,我就到屋内洗手间用花洒冲自己的身体,是穿着衣服冲的,浑身湿透了。接着我还从洗手间拎了一桶水出来冲了一下客厅。冲完之后我从客厅的茶几下面抽屉找到一支黑色油性大头笔在屋内的客厅、洗手间走廊、睡房的墙上两处及厨房冰箱门共五处地方写了五句有文字表达内容的字句,完事后我躺回睡房床上休息。睡醒后我走出某房,沿楼梯步行下楼。下到楼下楼梯门口,有小区保安见到扶我瘫坐在一边,后就有救护车到现场把我送到了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下午15时许,警察到医院将已包扎治疗无大碍的我带回派出所。我在某房内写字是当时的一种情绪表达,也有恨蔡某的情绪表达。上诉人陈梅辨认出被害人钟某1,辨认出证人蔡某。15.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安局新圩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陈梅的身份情况。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分析如下:1.关于上诉人陈梅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经查,陈梅使用的作案工具是足以致人死亡的菜刀;砍切的部位是头部、后枕部等要害部位;尸检报告称被害人钟某1全身多处创口大且深,右侧桡动脉离断,证实砍切次数多、力度大。综上,陈梅的客观行为反映出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陈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梅的该点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陈梅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陈梅离开某房时关上了房门,下楼遇到巡逻的保安告知其自己被打,到医院接受救治时告诉自己的女儿被别人打,给证人蔡某打电话也是告知其自己被打,让蔡某回家看看,被公安人员抓获后才如实供述自己杀害被害人钟某1的事实。综上,陈梅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陈梅的该点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关于证人蔡某、物业保安和治安队员的行为与本案的关系的问题。上诉人陈梅上诉提出蔡某与被害人钟某1结婚后仍与陈梅保持情人关系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保安和治安队员没有发现打架应该是两个人打,也有过错。经查,蔡某被陈梅发现与钟某1交往后向陈梅提出分手,是陈梅要求蔡某签下欠条后以欠款未还为由要求继续与蔡某保持性关系,并配制了某房的钥匙,趁蔡某外出进入某房,进而与钟某1产生矛盾并杀害了钟某1,证人蔡某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物业保安和治安队员在发现有人呼救后努力寻找声音来源,拍打某房门并按下门铃但没有人开门,已经尽到了义务。家是私密场所,物业保安或者治安队员都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利未经业主允许进入业主家中,即使陈梅曾经获得蔡某的允许进入,也无权未经蔡某允许私自配制钥匙并打开房门进入。物业保安和治安队员没有过错。陈梅的该点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4.关于上诉人陈梅的检举揭发的问题。陈梅提出检举揭发证人蔡某的舅母,但所提的内容只是一种怀疑,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线索,陈梅的行为不构成立功。5.关于对上诉人陈梅的量刑问题。本案是情感纠纷引起的激情犯罪属实,陈梅是初犯、偶犯属实,一审在量刑时已经体现,陈梅和辩护人据此要求再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陈梅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称“愿意赔偿赎罪,其实我让她赔偿还差不多”,并未表现出对剥夺他人生命的悔意和歉意,悔罪态度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陈梅上诉和辩护人辩护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梅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梅因与被害人钟某1的丈夫蔡某发生情感纠葛,竟主动对钟某1寻隙挑衅,进而持热水壶将热水浇在钟某1身上并持刀砍击钟某1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本案是情感纠纷引起,陈梅是初犯、偶犯等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少雄审判员 陈光昶审判员 蒋伟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铭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