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常继贤与被告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米育青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继贤,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米育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202号原告:常继贤,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米翠萍,任村委主任。第三人:米育青,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常继贤诉被告襄垣县王桥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常继贤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常继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继贤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常继贤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范彦兵人民陪审员 孙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