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秀华与戴军、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华,戴军,刘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943号原告:陈秀华,女,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监,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军,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现羁押于湖北省荆门市看守所)被告:刘玉芹,女,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陈秀华与被告戴军、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秀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陈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