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铁锁与被执行人文梅中督促程序案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铁锁,文梅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岳铁锁,男,汉族,1957年8月7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文梅中,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住吉县县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铁锁与被执行人文梅中督促程序案件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文梅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9847.67元。于2017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文梅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文梅中自动履行1800元,其余部分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岳铁锁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