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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百强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军,韩玉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财保20号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街95号。法定代表人:盖文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党政办公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韩玉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牡丹江百强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姚军,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百强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滨江花园小区15栋7单元902室。被申请人:韩玉玲,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滨江花园小区15栋7单元902室。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百强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军、韩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产籍号××、建筑面积14240.37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并以担保人黑龙江江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862.88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产籍号××、建筑面积14240.37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二、查封担保人黑龙江江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862.88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卢广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