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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成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更155号罪犯孙成,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2003年4月22日,该犯曾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3日,该犯因犯非法经营罪,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已没收)。系累犯。2015年4月28日,该犯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后于2015年6月4日转入丹东市监狱服刑。2017年5月23日,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绍刚、宁金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06年2月15日向丹东市监狱狱侦科检举:白桂娟(女),陈世东(男),陈世东的外甥小名叫“斌斌”的,及“一个开红包马自达”的人贩卖毒品。丹东市监狱狱侦科将线索转递给丹东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于2016年4月14日将陈世东抓获,陈世东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0月18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68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陈世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4月26日,经监狱研究决定给予该犯立功一次。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罪犯孙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现积有效减刑分269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并获立功一次,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供了罪犯孙成的评审鉴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关于罪犯孙成是否构成立功一节,经审查,其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理因素,故本院不认定其构成立功。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但综合考虑罪犯孙成已全部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对其减刑九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成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华代理审判员  宋文珂代理审判员  施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