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强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强世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保16号申请人:无锡市强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龙凤巷建材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闻龙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10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强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强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