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亚杰与张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杰,张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62号原告刘亚杰,女,1966年4月3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闫民,系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井权,男,1967年6月15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弛,女,1982年4月22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刘亚杰诉被告张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亚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刘亚杰负担。审 判 长  董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人民陪审员  刘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