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国友与金家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友,金家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吉010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被执行人:金家吏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3697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家吏购买的,由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长石公路以南“六合一方”小区E区项目E7幢103号房,丘地号:7-1/429-2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