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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国友与金家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友,金家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吉010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被执行人:金家吏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3697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家吏购买的,由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长石公路以南“六合一方”小区E区项目E7幢103号房,丘地号:7-1/429-2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