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镇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41号罪犯陆镇芝,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七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陆镇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陆镇芝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陆镇芝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镇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