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崔岳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崔岳振,张永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937号申请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60号15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德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俊庭,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崔岳振,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张永军,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崔岳振、张永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崔岳振、张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崔岳振、张永军共欠申请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车款共计73万元整,申请人张永军于2017年6月10日偿还申请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车款1万元;申请人张永军于2017年6月20日偿还申请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车款1万元;申请人张永军于2017年7月10日偿还申请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车款4万元;二、剩余购车款67万元,申请人张永军于2017年8月起每月27日前向申请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6万元,直至付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