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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乌力吉与刘升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力吉,刘升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力吉,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图门,系阿拉善左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升元,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福,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力吉因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民初字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力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乌力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力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振文审判员  乌 拉审判员  孟庆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