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隆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先锋电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隆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先锋电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296号原告:上海隆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蔼萍,女。被告:上海先锋电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锋,男。原告上海隆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先锋电历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隆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05元,由原告上海隆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