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2刑初59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杨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衣服损失、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方元 更多数据: